(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) 据媒体报道,近日,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,征求意见稿中提到,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,拆封商品也可以“无理由退货”。
2014年施行的新修订《消法》赋予了消费者“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权利,顺应了网购消费维权的需要,顺应了网购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。但随后消费者发现,该规则中设定的“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”这一条件因无明确界定,反而成了商家随意拒绝退货的借口,也因此产生了不少消费纠纷。
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“网购商品拆封亦可退”,并对商品完好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释,也进一步指明了不适用于“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情形,给“七天无理由退货权”打了一个法律补丁,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完善,使经营者的底线更加明晰,体现了法律的进步。它也使经营者在退货操作时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。
“网购商品拆封可退”与《消法》规定的“商品完好”退货条件不仅不矛盾,反而相一致。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、功能,包括商品本身、配件、商标标识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。而网购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装被拆封,或被合理试用,包装内商品的外观、品质、功能等依然如新,相关配件也齐全,那么,商品本身就符合“完好”的标准,理应属于可退换范畴。
“网购商品拆封可退”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,是给公众开了一剂无副作用的“反悔药”。对于卖家而言,这也要求其提升服务意识,将接受消费者退货变为工作的常态,这也有助于网购经济的长远发展。(来源:《法制晚报》;文/李英锋)